浙经审联办〔200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管领导干部提拔为省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浙江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市管领导干部提拔为省管领导干部后,对其原岗位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需要安排的审计对象,市委组织部应先向省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然后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授权市委组织部向同级审计机关下达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书。市委组织部申请报告、省委组织部的授权批复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四条 已列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市管干部提拔为省管干部的,其经济责任审计按原计划执行,但审计结果报告应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
第五条 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行性和审计效率、效果,下列情况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领导干部已提拔一年以上的;(二)领导干部已提拔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三)其他由于客观原因致使经济责任审计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六条 市级审计机关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建议,将审计对象纳入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审计。
承担具体任务的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突出审计重点,客观公正评价,规范审计结果文书体例,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
第七条 审计的时间范围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原岗位任职期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经济责任认定原则上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日为截止日。
第八条 应关注以下审计内容:
(一)任职期间履职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绩效情况;
(四)重要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绩效;
(五)部门或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结果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实施基本情况;
(二)履职情况总体评价;
(三)履职取得的主要成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关责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按有关规定报送省委组织部、同级党委和政府,同时上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一条 县管干部提拔为市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省审计厅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相关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