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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09-25【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INTERNAL  AUDIT  INSTITUTE,缩写HZIAI。

  第二条  本会是指导、管理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市内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服务、宣传、交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内部审计业务的监督指导力度,逐步建立一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是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和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72号市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邮编3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

  协助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编发内部审计刊物,交流内部审计科研成果,普及内部审计知识。

  (七)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九)开展内外交往活动,与相关团体进行交流和合作。

  经有关部门委托在杭州市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考试。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在杭州市境内,凡是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部门、行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在杭州市境内,凡是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助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的人员;

  3、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

  4、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各区、县(市)、各行业成立的内部审计协会可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和取得本会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有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内部审计科研成果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须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第十九条之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审计局审查并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杭州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区、县(市)审计机关和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即分会)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审计局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市审计局监督;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审计局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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