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和防范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增强财经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省、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任中审计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从以离任审计为主,逐步转向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实践证明,开展任中审计,在提高领导干部财经法纪意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防止“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展任中审计,不仅是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需要,也有利于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任中审计的认识,更多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优化审计环境,促进任中审计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任中审计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任中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并根据现有的审计力量确定年度任中审计计划,使有限的审计力量发挥更大的效用。要有计划地开展任中审计,原则上领导干部任职满两年的,可以安排任中审计。领导干部已接受任中审计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其离任时可按规定进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要切实解决审计数量多、审计时间短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现实矛盾,避免和纠正因盲目追求审计数量而忽视审计质量的问题,确保任中审计质量。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以提高审计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为原则,注意研究和探索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评价标准等,改进审计方法,规范审计行为。要研究和探索任中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人大评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各类审计相结合的有效方式,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要尝试任中审计与干部巡视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三、突出任中审计的重点
要把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重要国有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作为任中审计的重点对象。要根据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审计内容。要特别关注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政府债务、重大工程建设、国有股权转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履行情况,要把效益审计的理念贯穿于任中审计之中。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责履行及廉洁自律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深入追查。要加强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对以前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已经查实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或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交,依据党纪国法给予处理。
四、加强任中审计的成果运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任中审计成果的转化运用,逐步建立“工作职责明确、协同配合有力、信息沟通及时、督查反馈顺畅”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任中审计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审计查出案件和审计移交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国资部门要在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监管国有资产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审计部门要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通报或审计公告制度,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各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等情况进行督查,提高任中审计查错纠弊的时效性、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自觉性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要注意加强综合研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注意从违纪违法行为中揭露深层次问题,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分析原因、健全制度、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更好地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