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人防收费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人防政策性收费是加强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重要条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防政策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借用、调用、挪用。各有人防政策性收费的市(地)县政府(行署)接本通知后,组织一次贯彻落实人防政策性收费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人防收费政策的意见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是国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战略措施,必须深入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切实予以加强。
近几年来,为了加快人防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南京军区关于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我省相继出台了筹措人防建设经费的政策。199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2]4号),1994 年转发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4]14号)。各地在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个别地方随意降低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的市擅自借用、调用、挪用人防建设经费;少数城市把人防政策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集中管理时,按不同比例无偿集中调用,严重影响了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落实人防收费政策,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应认真落实浙政办[1992]4号和浙政办[1994]14号文件精神,制订、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建设、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落实人防政策性收费工作。
二、加强人防建设资金的管理。要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防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浙人防办[1994]108号)。 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费的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各项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各级人防办和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共同抓好人防建设资金的管理。各级人防办公室组织收取的经费和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的经费,按月转存财政专户,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占用人防建设资金。
三、严格减、缓、免审批手续。各缴款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政策性收费规定,主动、足额、按时上缴人防建设费。除浙政办[1992]4号文件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缴人防建设费。要制定必要的报批制度,对违反规定的,除追究领导责任外,缴款单位应补缴所有款项。 四、人防建设资金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国防经费的范畴,必须严格按人防计划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借用、调用、挪用人防建设经费。对人防经费移作它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五、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政策性收费工作,坚决杜绝收费工作中的人情关系,防止在收费工作中滋生腐败现象,自觉接受人防、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