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杭州审计局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English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省委办〔1994〕46号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11-03 【选择字号: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抓到底。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农民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从当前我省农民负担的情况来看,农民直接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虽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但国家规定以外的负担却不轻,特别是一些间接的、隐性的负担比较多。一些该收的费用和提留没有收起来,而一些不该收的却又乱收,“四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严重存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亲自抓,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巩固清理成果,防止反弹。根据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只能进不能退,态度必须坚决”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和执法的力度。要结合今年秋冬农村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对当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中央和省里已经宣布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得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否则,除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农民之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农民负担这个问题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部无权乱开口子。要通过抓好典型来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对减轻农民负担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收到实效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积极给予宣传和表扬;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各级监察机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村提留、乡统筹费及以资代劳金的收取、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要按规定收起来,并实行统一收据。乡统筹费属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已将乡统筹费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管好这笔资金;尚未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明年上半年前要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要严格通过预决算制度分解到村、到户,做到“定项限额、总量控制”,“专款专用、民主监督”。对一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农户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并形成制度。各市(地)要按照不同经济区域,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乡(镇),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点。积极推行农民负担卡制度。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严禁各地在具体执行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出征收范围。未经省政府或中央、省两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凡涉及主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整,在政策出台前应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市(地)、县党委、政府(行署)要关心和重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搞好凭证执法,大胆开展工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出新的贡献。
颁布时间:19941122
生效时间:19941122
下载相关附件: 无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