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经审办〔2005〕9号
各区、县(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
现将《杭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督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
杭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运用和整改督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包括协助上级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主体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等。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统一、奖惩结合;
(三)督查并重、整改结合;
(四)按职负责、成果共享。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一)对审计提供的信息以及反映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梳理,注意积累。对涉及被审计者个人经济问题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应适时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审计反映的苗头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检查和处理有关案件时,应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运用审计结果处理违法违纪干部的情况。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归入被审计者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被审计者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和加强干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视情对有关干部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措施。
(三)向联席会议通报运用审计结果任免、奖惩干部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及时归档,存入被审计者的工作档案。
第八条 审计、财政、国资部门要在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监管国有资产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一)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二)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渎职、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人员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要加大对相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督,加强对部门和单位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指导。
(七)利用审计资料建立审计对象资料库及审计工作台帐。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30日内,将具体整改情况报送审计部门,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条 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以下简称“整改督查”),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
整改督查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二季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整改督查重点是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单位或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未引起重视、整改不力的单位。整改督查对象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回访等情况确定。整改督查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已完成审计项目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落实情况,包括:审计意见中责令纠正事项的整改情况,有关建议事项的采纳情况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整改督查的工作程序:
(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当年度被督查单位建议名单,经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被督查单位发出书面督查通知。具体督查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负责实施。
(三)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报告整改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整改督查工作的有关材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对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审计反映的重点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商有关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县(市)委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